******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发〔2025〕10号)中“对本领域范围内的‘初次违法’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草拟了九江市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中“初次违法”期限:“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在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不含当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领域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邮箱:jjs******;电话:0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