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莫旗尼尔基镇鑫嘉幸百货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尖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5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02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有限公司。
2.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5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鑫嘉幸百货超市经营的尖椒(辣椒)、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存在无主观故意性、执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物品价值和销售区域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2025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莫旗尼尔基镇鑫嘉幸百货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3.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维护好莫旗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鑫嘉幸百货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莫旗尼尔基镇百果缘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6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21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有限公司。
2.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5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17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百果缘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存在无主观故意性、执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物品价值和销售区域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2025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莫旗尼尔基镇百果缘蔬菜水果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3.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维护好莫旗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百果缘蔬菜水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莫旗尼尔基镇二十二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油豆角(菜豆);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6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005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二十二生鲜超市经营的油豆角(菜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存在无主观故意性、执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物品价值和销售区域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2025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莫旗尼尔基镇二十二生鲜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3.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维护好莫旗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二十二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莫旗尼尔基镇嘉选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6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22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嘉选生鲜超市经营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存在无主观故意性、执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物品价值和销售区域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2025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莫旗尼尔基镇嘉选生鲜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3.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维护好莫旗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嘉选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莫旗尼尔基镇亿盛鲜肉果蔬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4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324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亿盛鲜肉果蔬超市经营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存在无主观故意性、执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物品价值和销售区域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意见》(2025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莫旗尼尔基镇亿盛鲜肉果蔬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3.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维护好莫旗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莫旗尼尔基镇亿盛鲜肉果蔬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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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