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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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李家念头村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购置拌料机8台,吹膜机18台,印刷机8台,制袋机10台,空压机2台,低温挤塑造粒机1台等设备,实现年产3000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吹膜废气及臭气浓度经带软帘集气罩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印刷废气、制袋废气、造粒废气、颗粒物及未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印刷工序全部使用能量固化油墨,符合柔印油墨VOCs含量≤5%且无溶剂清洗工艺,确保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其修改单表9限值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下角料和不合格品集中收集造粒后回用于生产,废过滤网、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委托有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利用能力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厂内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关规定执行。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和废紫外灯管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厂区配套垃圾桶,委托区域环卫部门清运。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