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保县苏杨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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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节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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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8月12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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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苏杨蔬菜批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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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节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节瓜时未能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叁角(¥:65.3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零陆拾伍元叁角(¥:1065.3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当事人会加强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保存好购销票据,并向供货商索要进购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二、德保县鲜汇生活超市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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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山东大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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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8月13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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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鲜汇生活超市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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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的山东大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有消费者反馈食用该不合格批次山东大姜引起不良反应,购进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购进食品时要坚持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2.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当事人会履行好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的义务,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三、农喜民(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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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No:SP****** |
食品名称 |
中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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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8月7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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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农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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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铅(以Pb计)项目含量超标的中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中姜时未能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65.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零陆拾伍元(¥:2065.0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当事人会履行好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的义务,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四、德保县东蒙猪八怪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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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No:SJJS****** |
食品名称 |
粉碗(自消餐饮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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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日期 |
2025年8月28日 |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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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东蒙猪八怪粉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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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当事人使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会多次使用清水进行清洗,务必使餐具无洗涤剂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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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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