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苏家屯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7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11-00046 项目名称:苏家屯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1)服务期限: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通过市民政局指定的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供应商须同时提供正规等额增值税发票。 ★(4)服务内容: ★一、改造范围: 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对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具体包括: 1.沈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79周岁残疾老年人;60-79 周岁经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等级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79 周岁的残疾老年人、空巢老年人、留守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60-79 周岁经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等级老年人。 改造对象家庭应拥有对拟改造住房的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改造的房屋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未纳入拆迁规划。2021 年以来已接受“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不再重复改造。 ★二、改造内容: 1.评估 对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对象的改造需求进行改造前评估、改造后评估服务。 2.改造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在老年人自愿参与的前提下按照需求急迫程度 (如失能程度由重到轻、先特困后低保)确定改造顺序,根据老年人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改造内容。 坚持“一户一策”。改造以“户”为单位进行,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其家庭成员情况及住宅的室内环境,对老年人进行改造需求评估,重点考虑助行、助力、助浴、防滑安全、家庭照护等方面的需求,做到“一户一策” 3.坚持严格规范。各地区在家庭适老化改造资格审批、评估审核、方案设计、项目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口,确保改造项目有序推进。 4.改造内容 改造项目参照省民政厅推荐参考清单,结合沈阳市实际以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政策延续性,确定《苏家屯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居行走、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改造内容。 5.改造方式 市民政局招选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由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负责改造项目的策划组织、培训指导、方案审核、技术支持、监督管理、工作验收、信息建档等工作;中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开展改造需求入户评估,提出改造方案并实施改造,进行设备配置,做好服务对象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培训工作,落实维保责任。 ★三、改造流程 1.资格认证 ******居住地社区进行申请。申请人须填******街道(乡镇)复审,再由各区、县(市)民政局审批,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改造对象名单。相关登记审批信息须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中的“适老化改造”模块,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地区民政局在确定改造户名单前,要与本地区残联进行数据核对,避免出现重复改造。 2.能力评估 按照《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由各地区民政局招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对以失能为条件申请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评估流程录入“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生成评估报告。 3.入户设计 ******居住环境等,分别为服务对象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向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提报《沈阳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方案表》进行审核。 4.协议签订 改造方案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的,由改造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适老化改造协议,约定施工时间等,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改造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5.改造施工 由改造机构依据改造方案,为服务对象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改造过程应录入至“适老化改造”系统。改造结束后,改造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及同住人进行适老化产品使用培训。 6.工作验收 改造完成后,由适老化改造机构向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申请验收,提交《沈阳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验收单》,各地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配合入户验收工作******街道(乡镇)对改造户进行全覆盖查验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各地区民政局联合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督促改造企业限期整改。 7.售后服务 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后,供应商需提供针对本项目至少一年的免费质保服务,在免费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人工、部件的维修维护,包括硬件保修、电话远程技术支持和现场支持等服务。 改造完成后,改造机构应与老年人家庭签署设施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协议,明确改造各方的权责利关系。 其他说明 ******居的老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人,二是有子女但与其分开单住的老人,三是儿女远在外地的老年人。 2.留守老人。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 (6个月以上)离开农村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农村老年人。 3.需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范围。一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 60-79 岁需由评估确定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二是对需按每户最高3000 元进行卧室改造及护理产品设备配置的老年人。 苏家屯区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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