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登记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农村人口户籍迁移,切实解决群众办事中的******公安局结合本县实际,牵头起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优化调整农村户籍登记工作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联系方式:0717-******;电子邮箱:******
附件: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优化调整农村户籍登记工作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户籍迁移审核意见书(1)
3.户籍迁移审核意见书(2)
4.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关于《关于优化调整农村户籍登记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人民政府:
******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农村户籍登记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适应发展形势,引导人口合理流动的需******居民落户。当前我县农村户籍登记政策已难以完全适应这一发展需求,亟需优化调整,以政策引导促进人口正常流动,为县域发展聚人聚力。
******居民因生活生产、工程建设(如S364省道征地拆迁)等原因,产生跨乡镇搬迁迁移的合理******居住权益与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案例】
******居民因S364省道建设宅基地被征,意愿自主安置至长乐坪镇并申请新建住房,但因户籍无法迁入,导致政策性搬迁流程中断。
******居住,因户籍迁移受限,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转让,购房者权益缺乏保障。
人才回引不便:原籍我县的农村子女因赡养父母、土地经营等需求欲将户口迁回,但现行投靠政策设有年龄限制,导致部分青壮年群体被排除在外,影响人口回迁与乡村振兴。
(三)破除政策壁垒,理顺部门协同机制的需要。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如《不动产权证》),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房审批或产权转让时,又要求申请人须先具备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户籍先行)。部门间政策冲突形成“程序死结”,使群众办事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困境,这是导致我县农业人口外流现象突出的重要制度性原因。
二、主要政策依据
******居民在农村地区迁移户口需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对该住所的证明文件范围作出了界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主体必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亦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审批宅基地。
******居民跨区域搬迁的难题,必须首先从户籍政策上寻求突破,打通户籍迁移这一关键环节,使群众能够依法获取成员身份,进而行使其后续权利。
三、《措施》主要内容与制度创新
《措施》旨在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核心是建立一套衔接顺畅、便民高效的户籍迁移过渡机制。
(一)统一农村家庭分户标准。
内容:严格执行《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明确废止本县原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中“独生子女不予分户”等与省级规定不一致的限制性条款。
理由:消除政策壁垒,保障群众合理的分户需求,确保国家及省级政策在县级层面落地畅通。
(二)创设农村搬迁迁移“预登记”机制。
此为《措施》最主要的制度创新,旨在破解“程序死结”。
******居民,允许其将户籍预登记至迁入村的集体户,作为过渡。待房屋建成并取得合法权属证明后,再迁移至家庭户。
******居民,同样允许其户籍先预登记至村集体户。待其完成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再迁移至家庭户。
创新点:该机制将户籍迁移与物权登记从“串联”改为“并联”,实现了“户籍先行,权属后补”,为群众后续办理建房、产权过户等手续扫清了身份障碍。
(三)放宽农村投靠亲属条件。
内容:取消原有投靠政策中对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
理由:尊重家庭团聚的客观规律与实际需求,吸引更多原籍人口回流,促进农村社会家庭结构稳定。
四、预期效果与风险评估
(一)预期效果:
破解办事难题: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因政策冲突而无法办理搬迁迁移的困境。
******居住权、财产权得以顺利实现。
促进人口流动:为县域内人口合理布局和吸引人才回流提供制度保障。
(二)风险评估与防控:
《措施》已通过设定“村、乡镇两级审核”前置关口、明确“合法稳定住所”最终落地要求等方式,构建了风险防控体系,可有效防止“炒房”或集体资产被侵蚀等风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五、结论
《措施》的制定紧扣本县实际,针对性强,制度设计合理,有效衔接了上位法与相关领域政策,破解了长期困扰群众和基层的难题。文件出台后,将极大提升我县农村户籍管理服务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以上说明连同《措施(送审稿)》,请予审议。
******公安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优化调整农村户籍登记工作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登记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农村人口户籍迁移,切实解决群众办事中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现就优化调整农村户籍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农村家庭分户登记
(一)政策依据与调整。严格执行《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县范围内停止执行县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释疑》(五农改办发〔2020〕2号)中关于“生育多个子女的,其中一名子女不得与父母分户;独生子女不予分户”的规定。
******居住但需要分户的或因离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
(三)申请材料。
1.《分户审批表》;
******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分户协议);
******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居民户籍登记
(一)农村新建住房户籍迁移。
******居民,符合整户迁移条件,经批准在迁入村批地新建住房(渔洋关镇城镇规划区域内除外),迁入地村、乡镇两级审核同意。
办理程序:经审核同意后,可将户籍先行预登记至拟建房地所在村的社区公共户。待房屋建成并取得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后,再将户籍迁移至家庭户。
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
2.《户籍迁移审核意见书》(需村、乡镇两级审核盖章)。
(二)农村购买建成住房户籍迁移。
******居民,符合整户迁移条件,在拟迁入村购买已建成住房,原户主家庭成员户籍已全部迁出,迁入地村、乡镇两级审核同意。
办理程序:经审核同意后,可将户籍先行预登记至购房地所在村的社区公共户。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取得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后,再将户籍迁移至家庭户。
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
2.《户籍迁移审核意见书》(需村、乡镇两级审核盖章);
3.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原户主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原户主家庭成员户籍迁出证明。
(三)农村投靠亲属户籍迁移。
******居民,投靠亲属(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岳母),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村、乡镇两级审核同意。不设年龄限制。
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家庭户户主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籍迁移审核意见书》(需村、乡镇两级审核盖章)。
本文件所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亲属关******学校公章)等。
三、附则
******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本县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 户籍迁移审核意见书(1) | ||||||
| ******公安局 派出所: | ||||||
| 申请落户类别 | □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购买建成住房 | |||||
| 迁移人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 原户籍地址 | 原户籍地派出所 | |||||
| 拟落户地址 | □集体户 | |||||
| 拟落户地派出所 | ||||||
| 随迁人员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址 | |
| 申请(填写主要事实理由) | ||||||
| 村委会审核意见 | ||||||
|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
| 户籍迁移审核意见书(2) | ||||||
| ******公安局 派出所: | ||||||
| 申请落户类别 | □子女投靠父母 □父母投靠子女 □儿媳投靠公婆 □女婿投靠岳父岳母 | |||||
| 迁移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 原户籍地址 | 原户籍地派出所 | |||||
| 拟落户地址 | □家庭户 □集体户 | |||||
| 拟落户地派出所 | ||||||
| 随迁人员基本情况 | 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地址 | |
| 被投靠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 原户籍地址 | 原户籍地派出所 | |||||
| 申请(填写主要事实理由) | ||||||
| 村委会审核意见 | ||||||
|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