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3〕1546号)******人民政府修正《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为《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规定》(正式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10******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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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关于以联营(人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