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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园林垃圾清运处置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园林垃圾清运处置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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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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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园林垃圾清运处置服务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CS-******0012-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曲塘路19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丁家岭高层公寓式安置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园林垃圾清运处置服务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园林垃圾清运处置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1880000
 合计金额小写: 880000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垃圾类型 处置模式 上限单价(元/吨)
日常维护 招标人运送 114
大树修剪 第三方运送 114
社区、小区 第三方运送 114
合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处置流程

(1)日常维护、建设园林垃圾:园林中心指定车辆将垃圾运送到乙方的垃圾处置场并计量(地磅称重)→乙方进行垃圾分类(树干树枝类、草叶泥土类、生活垃圾类、建筑垃圾类)→分类处置:树干树枝类:粉碎后形成再生能源,草叶泥土类:用于制作营养土或有机肥等,生活垃圾类:送往市垃圾场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大型垃圾类:送雨花区建筑(大型)垃圾场所处置。

******街道报备,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审批后,由第三方运送到乙方的场地,称重计费,分类处置。现场处置的交通组织、降噪措施等均由成交供应商实施,园林中心概不负责。

(3)乙方根据树叶、树干等不同品类进行分类初步减容,再送往乙方处置基地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设备正常维修维护费、油费、电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协调好交通部门方便货运车辆(6.8 米或 9.6 米)进出集中收集站点的转运工作。

(4)园林垃圾的存放和处置:乙方收集的园林垃圾要首先进行资源化处置再进行无害化处置,产物分类储存。乙方进行园林垃圾的储存、分拣、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乙方须设置有害垃圾回收点。园林垃圾需转送到经甲方确认的地点,不可私自将垃圾转移、简易填埋或交给未经甲方确认的地方处理

(5)乙方对树叶、草屑等粉碎后进行覆膜制肥处理,对树枝、树干进行破碎后制成生物颗粒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园林绿化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2.人员配置要求

******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园林垃圾接收和现场管理工作,有办公桌椅,有电脑,确保每日8:30 至 17:00 (应急处置期间,由招标人另行确定)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乙方需提供人员配置方案、档案管理方案、财务管理方案、技术保障方案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本项目要求配置 1 名项目负责人;1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名统计人员、10 名或以上日常工作人员。所有作业和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时应着统一服装,全程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营业场所:乙方须提供长沙市区域内手续完整合法的固定的收纳场地作为本项目园林垃圾存放、拆解、处理的场地,场地距雨花园林中心10公里以内,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并注明亩数)。能满足收集任务需要,做到分区分类收集,整齐堆码,不得露天存放。

在乙方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进出通道等主要场所均必须配有监控摄像头,并支持甲方远程在线监控。乙方需提供常设全年每天24 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乙方应对场地合理位置设置“雨花区园林垃圾处置场”的标识牌。

3.2设备车辆要求:树木粉碎机、装载机、封闭货厢运输车不少于2台,20吨以上电子汽车衡(地磅)1 台。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密闭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乙方需承诺垃圾清运车辆在服务期限内应取得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件。乙方应保障各种垃圾清运车辆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洁;相关车辆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4.其他要求

4.1及时响应: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园林垃圾及时处置。

4.2技术标准:垃圾分类准确率达95%以上,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占总量35%以下。

4.3垃圾资源化利用及暂存点试点配合: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工作铺排,乙方应对招标人“园林绿化垃圾不出园”资源就地利用试点工作提供技术配合,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完成收集范围内区级园林垃圾暂存点建设。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360)
3.预付款保函: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18 —— 2026-04-17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园林中心自送垃圾运,由园林中心指定车辆(核定车牌)送往乙方处置场所的垃圾,车辆进出场所通过两次******办公室;园林中心大型修剪项目及社区******办公室,作为结算依据。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5、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6、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5、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偿,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6、乙方自行配备作业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并应定期消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8、相关安全规则,施工安全、车辆运营安全、作业时安全等相关安全规则,严格按照安全规则操作,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负责。

9、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曹旭鑫 法定代表人: 粟干军
委托代理人: 蔡雨春 委托代理人: 周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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