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自2020年9月14日起实施至今,将于2025年9月14日到期。我局拟予以保留并继续实施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5年7月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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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32-******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附件: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 、禁用区域:珲乌高速途经吉林段-吉林市绕城高速公路东线-吉丰东路-丰满大桥-吉丰西路-吉林市绕城高速公路南线-吉林市绕城高速公路西线-珲乌高速途经吉林段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
四 、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 、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 、本通告自2025年9月14日起施行。
初审:乔丹羽 | 复审:金英哲 | 终审:霍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