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县政府于2024年8月8日印发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24]10号),2025年8月,经市司法局审核,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将原“暂行办法”,修订为“办法”,有效期由原先的“两年”,修订为“五年”。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资源局。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yq******
附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资源局。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yq******
附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