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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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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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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事项依据 检查方式 备注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污染物
的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行政检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的排
放检验情况的
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状况
的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管辖范围内
的排污单位的
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的
出水水质和水
量的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农田灌溉用
水水质的行政
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活
动的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现场检查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尾矿库土壤
污染防治的行
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0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产生、
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
等活动的行政
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
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现场检查  
11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申报
登记、台账记
录、贮存的行
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现场检查  
12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产生、收
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
置危险废物的
单位的意外事
故防范措施和
应急预案的行
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13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噪声的
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现场检查  
14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
用、伴生放射
性矿开发利用
中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的行政
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现场检查  
15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投
入生产或者使
用后所产生的
环境影响的行
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场检查  
16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计、
施工、验收、
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情况,以
及有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确
定的其他环境
保护措施的落
实情况的行政
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现场检查  
1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许可的
事中事后的行
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现场检查  
18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自然保护区
管理的行政检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  
19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的
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0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的监督
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现场检查  
21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生产、
销售、使用和
进出口等活动
的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2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情况的
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现场检查  
23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碳排放重点
单位的行政检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 )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现场检查  
24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销
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行政
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5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放射性废物
处理、贮存和
处置等活动的
安全性的行政
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6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运行
状况的行政检
相关企业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运行情况,并可以将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依据。
现场检查  
2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相关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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