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NJKC2025(CS)-018号
二、项目名称:2025全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巡回宣讲活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被投诉人 1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府前西路19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北路祥源商贸城2幢2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莫干山路111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该采购项目启动仪式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供应商实施,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基于该事实我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事实依据:我公司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想多了解此项目的相关信息更好地做标书,于是我公司从网上查找相关信息,发现该采购项目活动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供应商实施采购需求中的【2025年全省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巡回宣讲活动”启动仪式】,存在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通过暗中联络勾结,协助其内定的供应商谋取中标资格的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14:00,我公司发现该采购项目启动仪已在2025年4月10日开标前就已经举办完成并且已有相关报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此次中标结果无效。2、终止本项目的财政支出工作。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辩称:1.本项目于2025年03月07日发布政府采购意向,2025年04月15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及评审时间为2025年4月2******************************有限公司的质疑函,经确认,该质疑事项中的4.10活动是由省民宗委主办,杭州市滨江区委统战部承办,负责服务保障,没有使用本项目经费。同时,质疑事项中的4.10活动主体内容为202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报告会,因相关省级单位工作安排,在活动中安排了宣讲活动启动仪式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无关。4.目前2025全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巡回宣讲活动尚未具体实施,后续将在省民宗委的指导下,依工作安排陆续在杭州等省内各地市按计划展开启动仪式及相关巡回宣讲。5.本项目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不存在开标前内定供应商实施,不存在投诉人投诉事项中先施工后招标的情形;也不存在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通过暗中联络勾结,协助其内定的供应商谋取中标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一,核心焦点在于被投诉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判断被投诉人之间、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之间等有无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以及相关不符合招标要求的行为是否能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首先,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机关调查的情况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之间、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之间等进行意思联络或约定协同行动。其次,关于2025全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巡回宣讲活动采购项目中包含在杭州举办启动仪式的事项,虽在招标活动结束前已实际开展,但该活动系由杭州市滨江区委统战部承办,杭州高新区海创基地负责保障,并由上述两单位承担活动费用。政府采购领域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规制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中,但上述规定并未将投诉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在无其他佐证情况下,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全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巡回宣讲活动采购项目(编号:JNJKC2025(CS)-018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