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确山县尚德路(光明大道-龙山路)新建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工程地点:驻马店市确山县
合同编号:ST-HN-ZZ******
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给水、排水、道路、桥梁)乙级
设计证书编号:A******3
发包人:******建设局
设计人:******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5.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建设局
设计人:******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确山县尚德路(光明大道-龙山路)新建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工程地点驻马店市确山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设计委托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关法规、规范、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答疑等;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确山县尚德路(光明大道-龙山路)新建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2、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确山县城北南起光明大道向北穿越靖宇大道后,向东至龙山路。长2432米,道路红线宽度25米(行车道及两侧人行道),包括原道路拆除、软基换填、行车道、人行道、给排水、强弱电配管、绿化、路灯、标志标线等。工程总投资约4964.95万元。
3、项目规模:¨小型、t中型、¨大型。
4、项目负责人:孙庆亮、李学智 ,
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
设计内容: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本项目内容包含道路工程、照明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委托书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无 |
2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
3 |
周边道路规划图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
4 |
设计任务书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日期、地点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 |
4 |
自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 |
2 |
地质勘察报告(纸质) |
4 |
自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 |
第七条 费用
本合同的设计及勘察费总额为¥9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1.签订合同付合同总额的30%,提交设计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七天内付合同总额的50%,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最终纸质版文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提交尚德路(双拥大道-靖宇大道)施工图及勘察图纸,长度为806.119米,按评审结果的付本段施工图设计及勘察费;提交尚德路(光明大道-龙山大道)施工图及勘察图纸,长度为1543.773米按评审结果的付本段施工图设计及勘察费。
2.本项目勘察设计费控制价为概算价,最终结算价勘察服务费按施工财政评审金额的0.5%,设计服务费按施工财政评审金额的1.5%结算。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协商支付设计费。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已付设计费总额的10%。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后二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 )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 肆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设计人名称: |
|
******建设局 |
******集团有限公司 |
(盖章)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 所: |
住 所: |
******银行: |
******银行: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
日 期: 2025年7月3日 |
日 期: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