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分中心) NO.新区2024G25地块项目监理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JBFJ
******-02JLGH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17:3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其他要求修改为:(1)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上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2)投标人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4月-2025年9月)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总监属于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编入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3)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4)项目总监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①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②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5)本项目执行《江北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精细化管理“红黑榜”实施细则》(宁新区精推办〔2021〕1号),按照文件规定,在江北新区精细化管理通报中被限制投标的黑榜单位,若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将直接拒绝其投标。(6)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因此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9)根据建办厅函〔2025〕13号规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均已启用电子注册证书,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各投标人使用电子注册证书时应注意:1)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2)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及时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纸质注册证书仍可正常使用,纸质注册证书无法反映有效期以及注册单位的需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的结果。(10)投标人须确保提交的证书真实有效,若处于换证期间,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1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内容第10.12给定格式提供“资格审查承诺书”。(12)因系统限制,评标办法备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内容第10.4条款。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内容增加10.11、NO.新区2024G25地块项目监理,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红线内临时设施及所有建筑[含配套用房、配电房、水泵房等所有附属配套设施]、地下车库的建筑、装饰装修(含外立面、精装修等)、结构(含装配式)、给排水、电气、暖通,人防及设备(含战时)、场地平整、围挡、土方、桩基(含试桩、桩基检测)、基坑支护及降水(含基坑监测、沉降观测)、门窗及百叶、道路及停车位和景观铺装、雨污管网、路灯照******************消防控制室等)及公共部位(如入户大厅、电梯前室等)装修、售楼处、样板房及会所(含软装)等建造,以及上述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各项施工及材料设备供应。完成小区市政供配电、自来水、燃气、有线及三网工程等其他所有相关专业的配合工作。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 09:2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招标人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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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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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5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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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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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