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5〕464号
二、项目名称:******消防泵等)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北园23-6号
被投诉人 1 :******办事处
地址:******街道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外贸大厦10楼D座
相关供应商:
地址:******街道国茂大厦1602室-6
五、基本情况
******消防泵等)采购项目(绍柯采〔2025〕464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
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我司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实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回复,缺少“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针对我司的质疑所做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同时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
事实依据: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
通过以上事实依据可以看出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确实确实存在着《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令禁止的“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违法违规的情形,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回复,缺少“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针对我司的质疑所做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同时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同时处理结果也仅仅是质疑成立,没有依法依规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司请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实存在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处罚。2、请求财政部门处罚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中标单位。
************有限公司送达******************有限公司的回复函。
******有限公司辩称:
根据质疑函内容核实: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上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多处内容与其他投标项目所填写内容不一致,且中************有限公司没有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采购人对该项目进行终止并安排重新招标。
******有限公司辩称:
我司投标人员的确因笔******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进行处理。作出了取消我司中标资格的后果。我司已经从事实上已证明未从本项目获利,我司也未主观故意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办事处。2025年4月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有限公司。2025年4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终止本次招标。2025年4月25日************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回复,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缺少“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针对其质疑的答复与事实不符,未作出合理说明。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申辩称,根据投诉人质疑函内容核实: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上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多处内容与其他投标项目所填写内容不一致,且中标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进行自我证实;2、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写的制造商没有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基于以上核实结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置,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已写明“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但缺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根据************消防泵等)采购项目(绍柯采〔2025〕464号)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废标行为。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6月1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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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财执法〔2025〕10号.docm (184.7 KB)